时间:2014-10-22 10:25:56 来源:台海网(厦门) 作者: 打印 点击:
台海网(微博)10月20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为了攒钱上网,初中生小林多次潜入唐某的家中行窃,被抓后其父亲先行赔偿了唐某1000元,但对于剩余7000元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唐某将小林父子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16岁的小林小学时随父母从贵州农村来到厦门。由于父母在工地上班,小林缺乏父母关爱,成绩一直不怎么好,他经常逃课,并与社会上结识的同龄人上网打游戏。慢慢的,小林已习惯了不上课的生活。没钱上网过网瘾了,小林先是向父母要,要而不得后,小林与玩伴就开始萌生偷窃的念头,几次得手后,小林甚至开始公开在白天进入出租房偷窃。
家住集美的唐某就是受害人之一。唐某的出租房之前已被偷盗过,苦于没有证据,报警也没结果,当出租房第二次被盗后,愤怒的唐某在出租房的隐蔽处装了摄像头。结果,小林第三次进入唐某出租房偷窃时,被摄像头拍个正着。报警之后,小林很快被抓获,他对自己的偷盗行为供认不讳,并称钱已花光。小林的父亲先行赔偿了唐某1000元,但对于剩余的7000元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不得已,唐某把小林父子告上法庭,要求父子俩赔付盗窃款7000元。经过法院多次做工作,小林父亲最终同意分两期赔付唐某盗窃款7000元。(推荐阅读:戒除网瘾,用健康上网好利器)
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林实 施盗窃时未满16周岁,无法予以刑事处罚,但其因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其本人有财产,则从其本人财产中偿付,如果没有则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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