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5 07:53: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打印 点击:
因人际关系障碍而诱发犯罪
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剧烈变化和发展的时期,存在着主体意识的增长与社会化不足的矛盾,精力充沛、好奇心强与心理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差的矛盾。网络游戏加剧这些矛盾,使未成年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中的个性特征无法完全对应和重合,使他们产生心理危机和人格障碍,诸如攻击型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障碍、抑郁症和多重人格等,部分未成年人基于人格障碍而产生行为偏差,导致行为失范。
调研中发现,对于网瘾的未成年人,学校和家庭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教育和挽救。在这个过程中,网瘾未成年人与教师、与家庭成员等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容易矛盾激化而引发犯罪。调研中,一位接受访谈的未成年犯长期沉迷网络,在家庭教师阻止其离开家去上网的情况下,将家庭教师杀死。
因交友不良而诱发团伙犯罪
未成年人具有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以网络为纽带,易与同辈群体结成小团体。如果团体中有不良行为的成员,就会形成亚文化,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
调查发现,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由于沉迷网上聊天、网络游戏、在网吧上网等原因,容易结交有不良行为的网友,在网友的唆使、引诱下,结成犯罪团伙,实施共同犯罪。一位接受访谈的未成年犯说:“在网吧认识的网友,经常在一起打网络游戏、喝酒。一天晚上喝酒以后,网友提出要抢劫出租车,我也跟着去了,要不然,就不够哥们儿义气。”
因网络色情信息而诱发犯罪
沉迷网络色情信息是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重要诱因。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对性特别好奇,但是此时少年的性道德观念的形成落后于性机能的发育,再加上未成年人的自制力相对较弱,缺乏社会经验,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如果这一时期的少年长期浏览色情网站和性暴力信息,就容易使青少年性犯罪侵害行为发生。
有关调查数据表明,在押性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90.82%与网络色情信息的不良影响有关。调研中,一位15岁的少年犯在谈及犯罪原因时说,他从12岁左右就开始接触色情音像制品,后来通过上网浏览色情网站。由于沉迷网络色情,在色情文化的影响下,产生性犯罪的念头。
对于网络成瘾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调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发展来说,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诱发犯罪就是网络文明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来看,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沉迷网络不良文化和网络游戏等。基于此,预防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网络游戏的管理,建立网游分级制度,在中小学推行媒介素养教育,建设绿色网吧,促进网游公司参与网络成瘾矫治、研究和教育活动,规范管理网瘾矫治机构。(推荐阅读:网瘾需警惕 戒网瘾势在必行)
无论如何,不能再让“网瘾”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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