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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禁止上网”,能否挽救网瘾少年?(二)

时间:2013-05-21 09:09:17 来源:黔中早报 作者: 打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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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上网”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慕小白(贵州贵阳 大学生):凤冈县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犯罪者发出了“禁止上网”令,是我省司法的一大进步。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威慑和阻止新的犯罪,达不到此效果,刑罚再严厉也是徒劳。

  在过去,惩罚的手段主要是罚款和监禁。这种单一的处罚手段并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者。有些人不怕坐牢怕没钱,而对他们的处罚往往是监禁,比如那些偷盗的惯犯。而有些人不怕罚款,怕监禁,比如那些谋取暴利的经济犯。

  给怕没钱的人判处监禁,给怕坐牢的人判处罚款,意义都不大。不过,如果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充分分析犯罪者最害怕的是什么,从而采取针对性的处罚,那么防止和遏制新犯罪就能取得很好的效果。2005年,得克萨斯州陪审团判处美国药业巨头默沙东赔偿一名寡妇两亿五千万美元,因为这名寡妇的丈夫罗伯特·恩斯特在服用默沙东生产的止痛药后死亡。这种巨额的赔偿,对于以追逐利润为目标的企业来说是最有效的威慑。

  如果每一次判决都能触到犯罪者的痛处,人们肯定会因承受不起违法后果而遵纪守法。相反,处罚只是不痛不痒,就没人会畏惧了。而凤岗的这一“问题少年”因网瘾而犯罪,现在法院下令禁止孩子上网,无疑触到了他的痛处。

  本该不准进网吧还下什么禁令

  钱夙伟(浙江湖州 职员):对于未成年人,在作出缓刑判决的同时,下达禁止令,这样的判决比单一的缓刑判决更具约束力。然而,凤冈县法院的这张禁止令,却十分荒唐。

  众所周知,2002年起施行的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既有如此明确的针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禁止令”,又何须再单独对小陈下达禁止令?

  问题还在于,对小陈下达禁止令,等于是对其他未成年人的“开放令”,而只禁止小陈缓刑考验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意味着缓刑考验期后,小陈就可以进入营业性网吧,这完全是漠视乃至否定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推荐阅读:戒网瘾,我们成功了)

  法院下达这么搞笑的禁止令,并非偶然。必须承认,近年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规定,在不少地方成了一纸空文,如小陈那样“经常出入网吧”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并非个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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