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20 08:47:39 来源:黔中早报 作者: 打印 点击:
资料图:共犯
媒体昨日报道:凤冈县未成年人小陈(化名)沉湎网瘾不能自拔,为筹“网费”,他实施盗窃被捉。凤冈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判决的同时,凤冈县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特别向小陈发出了“禁止上网”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游戏室等经营性娱乐场所。“禁止上网”令在我省尚属首例。
禁止上网是一种“全面关怀”
乾羽(江苏南京 大学讲师):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其个人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不像成年人那样具备自我控制的能力,他们犯罪行为的背后通常有着一些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孩子是社会的产物。若社会在关注、关怀未成年人时能够更全面、更细致一些,那些不幸失足的未成年人就可能“悬崖勒马”。即使,一个未成年人的犯罪仅是其个人的极端行为,社会也不该忽视对这些群体的关爱,因为他们还只是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同样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社会一定要在板起面孔的同时,保持关怀的温暖。
从这个角度看,对那些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十分必要。虽然,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暂且被“善待”,但是法律的“善待”并不意味着放松,那些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一定要被隔离在外。只有通过这种强制性的隔离,未成年人才可能在缓刑期间回归正轨。(推荐阅读:戒网瘾,唤回好少年)
当然,对于一个沉溺于网络的未成年人来说,让其真正摆脱网瘾的困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就需要用多种手段来“禁止其上网”:既应该有态度坚决、措施有力的禁止;也应该有想其所忧、释其所困的引导。如此,“禁止上网”的限制才能真正让网瘾少年走出困境,进而在缓刑期间焕发出新的面貌,实现人生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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