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14 09:16:09 来源:晨网新闻 作者: 打印 点击:
未成年人涉染网瘾较为普遍。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诱发违法犯罪的现象,是一个集行政管理、医疗、心理、教育、法律于一体的复杂社会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建立心理援助机制,将教育和挽救、惩罚和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还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各负其责,加强法制宣教,完善预防体系,合力戒防网瘾及其后遗症。
一、网络成瘾的概念及群体特征
网络成瘾,又称网络成瘾障碍(IAD)、网络依赖等。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所谓网络成瘾症,是指由于过度地使用网络而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产生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欲望。
2008年至2010年6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41件,涉未成年被告人441人。其中占总数72%的319名未成年被告人表示爱好上网,并受到过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笔者在31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随机抽取其中50名被告人作为调查样本,通过参阅案卷、庭审调查及个别谈话,进行大致的分析、判断,发现有大致60%的人存在一定的网瘾症状。
(一)网瘾症状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
1.低龄化趋势明显,网络依赖自抑能力不足。犯罪时年龄在14至18周岁之间,迷恋上网并缺乏足够的自控和是非辨别能力,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诱发犯罪。
2.多为脱离学校教育的失控未成年人,社会监管难以覆盖。其受教育程度越低,网瘾比率越高。此类未成年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不少系辍学、逃学少年,长期脱管于学校、家庭,经常出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前往的场所,形成网络依赖,学习成绩一般较差。
3.上网方式多样化,难以防范。被调查的50名未成年被告人上网方式呈多样化。除在家庭、网吧使用电脑上网之外,他们还使用手机、便携式或平板电脑等新兴设备上网,上网更加便捷,极大拓展了上网的时空限制,且不易被发现,导致染上网瘾的几率上升。(见图一)
4.上网目的的娱乐化倾向严重。50人中,上网主要目的为网络游戏的有38人,占总数的76%;为聊天的有7人,占14%;用于视频、音频娱乐的为5人,占10%;没有一人上网为学习之用。(见图二)
5.网吧往往成为犯罪滋生地。调查中,不少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时相识,他们在网吧内容易感染到不良风气,结交不良分子,一些刑事案件的滋生地、实行地就在网吧内。因此,网络已成为不良少年犯联络、策划甚至犯罪预备的场所。该院2008年至2010年6月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统计显示,18%的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案件通过网络联络或在网吧内滋生,且九成以上为团伙犯罪。
(二)网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上述因受网络不良影响而失足的319名未成年被告人,其犯罪行为大多以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满足私欲为目的。
1.“侵财”。一些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流浪人员,由于缺乏家庭管束或居无定所,长期沉溺于网吧,因花费较大而实施盗窃、敲诈、抢劫等犯罪。取得赃款再上网挥霍,以致恶性循环。
2.“泄愤”。50名被调查的样本中,实施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大多喜爱暴力型网游。由于长期沉溺于捕杀、枪战为主题的游戏情境中,对血气方刚、征服欲强、自控力弱的未成年人来说,潜移默化地受到鼓动和刺激,不仅容易发生人际矛盾,且遇事往往简单地采取暴力方式解决,引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
3.“侵色”。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对网络中色情文字、图片、电影、色情聊天等有极大的好奇心,并热衷于下载和传播色情作品,由此影响了学业、生活及身心健康。因受色情内容的刺激和诱惑,他们萌发懵懂欲试的强烈欲望,引发性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价值观尚未确立,个性及心理不成熟,而且网络模拟性、价值多元性、缺乏制约性、弱规范性等负面特征一定程度上对处在彷徨中的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刺激、导向作用,因此未成年人难以抵御网络的各种负面影响,不但影响健康,而且妨碍心理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上网的心理背景往往是为了实现自我及渴望得到关注、认可。但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环境只能给予一种空幻的、暂时的满足。愈沉迷于网络,就有可能离现实社会愈远,其行为愈主观化,就愈不受现实社会规范的约束。在被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中,网瘾对象有以下共性化的人格特点:思维简单、攻击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有暴力倾向等。他们往往以我行我素或者比较极端的方式处世,有情绪偏激、行为偏执的倾向,难以真正融入社会环境,造成社会适应不良,还常因人格变异或缺陷出现反常行为,因而常突破法律规范的约束,严重的导致犯罪。(推荐阅读:如何帮孩子戒除网瘾)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现实社会中的诸多法制规则、道德规范在网络中被削弱或异化。有些游戏怂恿玩家的侥幸心理,引发不劳而获的非分之想,默许玩家对他人利益的随意侵犯(如偷菜游戏,尽管只是游戏)。这种网上反复实践并获得的乐趣会对其心理产生某种暗示或导向作用,由于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差,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而网络的娱乐性和弱规范性又使游戏时的戏谑心态放大为放荡、放纵、放任心理,久而久之产生蔑视规范的负面影响,而这种心理正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一种特有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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