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26 09:37:12 来源:光明网讯 作者: 打印 点击:
现年17岁的高三学生陈某某本应坐在教室里紧张地备战高考,却因无钱上网铤而走险多次实施抢劫。2012年5月24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在校高三生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某高中高三在读学生,高中在读期间,其母一直在学校旁边租房伴读,其父则在外打工赚钱。被告人陈某某性格较内向,处于叛逆年龄的他平时很少与家人沟通,且喜欢上网玩游戏。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2月1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因没有钱上网过网瘾,先后四次于晚间10时许,通过尾随挎着包的单身女子至楼梯间,然后趁四周无人,以捂住被害人的嘴巴、控制被害人的身体,再让被害人交出200元钱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共劫取财物共计人民币85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第四次抢劫时,被正上楼的被害人家属当场发现并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各方的教育下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再也不会做触犯法律的事情。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亦表示会加强对陈某某的监管、教育和关怀。(推荐阅读:管理软件成功戒网瘾,让青少年远离网络诱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对被害人曾某某实施抢劫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本次犯罪依法可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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