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上网在早自习前到网吧,班主任老师课间对这几名参与上网的学生叫到办公室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批评,随后电话通知这些学生的家长来学校。上午放学时间,英语老师将几名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包括自杀的学生)留下补作业,拒绝了该学生要求其向班主任老师求情的请求,并提醒该学生说“以后要多讲卫生,与其去上网,不如回家把衣服洗洗”。悲剧的是,该学生在放学路上自杀了。该学生的家长将学校、班主任、英语老师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班主任的作法让该学生感觉到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英语老师当着其他同学的面提醒注意个人卫生,又使其多了一分难堪,这是造成死者自杀身亡的原因之一。判决班主任和英语老师对该学生的死亡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生命的凋零萎谢,总令人伤感。正值豆蔻年华的花样少年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尤令人叹息。
有损害就有救济,有过错就有责任。从案件审理效果来看,双方均未上诉且赔偿到位,简直就是胜败皆服的完美范例!遗憾的是,这起并不复杂的侵权责任纠纷,却引起舆论哗然,尤其引起教书育人的老师们的忧惧。究其根本,法院的判决错误地分配了侵权责任,要求老师承担百分之四十的侵权责任,是教师职业不能承受之重!
首先,老师对进网吧上网的学生进行批评不存在过错。在我国,未成年人是禁止进网吧上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于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以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还应予以处罚。既然法律法规不允许未成年人上网进网吧,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老师对这些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是法律职责之所在,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何错之有?
其次,老师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是家长的责任。从立法技术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沉迷网络和吸烟、酗酒、流浪等行为以并列的方式予以列举,足见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毒害之深。从本案例来看,学生上网是在到学校之前去网吧的,这个时间段的管理责任主要还是学生的家长。如果教师明知未成年学生在该时段去网吧上网,却放之任之,不通知其家长,不与家长沟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那才是教师的失职!
第三,即便老师的教育方法不够完美,也不具有侵权法上的过错。教育是一门科学,有其内在规律。教育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激励教育、挫折教育、赏识教育、惩罚教育……各有特点,各有偏重,并无绝对高下优劣之分,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可以一体适用的教育方法。在某些领域,行为人的损害后果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如产品责任法中明确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产品生产者可以免责。《侵权责任法》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人的内心是一个极其隐秘的世界,仅仅根据外在表现并不能完全洞悉每个人的内心,即使是未成年人,其内心世界也绝非透明,老师不可能完全洞悉学生的内心。
退而言之,即使老师的教育方法会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也不能当然认定是造成死者自杀身亡的原因,并进而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好比警察查酒驾的行为,必然会对酒后驾车者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实践中不乏酒驾行为人因为心理压力太大,在逃避查处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伤亡的案例,依法履职查禁酒驾的警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老师的教育方式存在问题,也属于教育能力的问题。
这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令人遗憾。究其原因,是法院的判决错误地分配了侵权责任,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阙如,那就是接纳这个未成年初中生上网的网吧经营者。网络作为信息科技的产物,承载了五花八门良莠不齐的海量信息,其中不乏宣扬色情、暴恐、厌世等信息。未成年人的自制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均不成熟,但又天性好奇,容易对这些负面信息产生兴趣并受到不良影响。正因如此,法律法规对网吧等网络业务的经营者课以相应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义务:如要求悬挂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的标志,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还要追究网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之所以这样立法,就是为了防范网络的双刃剑属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显然,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经营者,对该未成年人的死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阅读:绿色上网软件,让欢乐无限 )
术业有专攻,再天才的法官也不具备包罗万象百科全书式的知识能力储备,不可能对任何领域里的任何问题作出专业权威科学的判断。正因如此,才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各个领域里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但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与教育机构的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教育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却并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而是由法官根据其个人的理解进行判断,这恐怕也是本案裁判结果令人难以接受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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