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更隐秘的原因是,数字时代下的儿童逐渐拥有一定的财务能力——
因为更多的零花钱和压岁钱,也因为更便利的网购服务,他们比以往有更多的财务自由;
他们在饮食、学习用品、书籍、服装、娱乐消费上有更多的消费自主权,也更早具有品牌意识,比如从小就认识很多品牌,有自己喜欢的运动鞋品牌、喜欢的零食品牌;
他们也更早形成消费观念,许多父母会在购物时询问孩子的意见,鼓励他们参与购物决策,有意培养他们的独立和主见;许多儿童自己也已经开始注重形象,敢于接触不同领域,也能感知旅游、留学等对自己的价值与利好……
综合这种种迹象,如此信息多元化、教育多元化的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是,儿童正被培养成心智早熟、被更早释放许多权利的个体,“小大人”,然而也因此,一种新型亲子矛盾已经出现。
社交一代的父母,主动成为孩子的吆喝者
初为人父人母的80/90后,是过渡到社交媒体的第一代,也是网络安全意识、网络隐私概念初起步的一代,这个背景下,一方面,其实父母自己对网络也没有太多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孩子似乎成了父母在社交网络上的一种“社交货币”,也就是用来“购买”社会认同感与他人联系感的“谈资”。
你可能第一反应是——“晒娃狂魔”。
美国有一份早在2010年的调查,当年就发现2岁孩童中,在网上留有痕迹的比例已经超过90%,甚至出生之前的胚胎宝宝,也有不少已经在网上留下了模糊的B超照。
虽然大多数父母是抱着和家人朋友分享的美意,但难免会有一部分父母,他们将孩子与抚养孩子这件事发布在社交网络上,更多是带着娱乐、收获点赞评论的心态,而另外还有一部分父母仅仅只是跟风——当身边的人都在这么做时,你也不大会觉得其中有什么问题。
这类心态既成为普遍,父母允许甚至鼓励儿童上网开设账号、自我塑造成萌娃网红等,也就不足为奇了。
倒不是说这些行为是错的,只不过在按下发送的那一刻,有多少父母真的会考虑孩子的想法?培养早熟独立个体的父母,此时又是否真的视孩子为同等的独立个体?
《华盛顿邮报》上一位长期写家庭亲子话题的作者,在一篇文章中描述道,圣诞节期间第一次收到笔记本电脑的女儿,孩子上网搜索母亲的名字时发现自己的所有成长经历和照片都被母亲写进文章并上传到网上,她因此很愤怒地冲进母亲房里,将新电脑摔向了母亲。
《The Atlantic》杂志网站上也有一篇文章,探讨“青少年用谷歌查找自己”这一行为现象,其中确实有一些十几岁的孩子,还未拥有自己的社交账号,却发现可以通过谷歌搜索到自己的大量信息,加之如今设立社交账户的学校也不在少数,一个孩子甚至可能在网上找到一篇自己三年级时在课堂上提交的署名小作文。
事实上,儿童成长到四岁时,就已经具有自我意识、逻辑能力,已经试着开始建立友谊、与他人进行比较,所以当儿童看到网络上的自己时,他们当然也会有具体的意识和情绪——
会有一部分孩子感到不安,因为他们被完全公开,他们会产生和成人一样的种种担忧;会有一部分可能并不那么抵触,但会感到不满,比如这不是他们喜欢的照片、这不是他们想让人知道的事情;还有一部分可能会认为很酷,会希望自己在网上有一个更立体的人格和形象,会就此与朋友互相展示、交流……
不管哪种反应,都足以表明,孩子确实应该被视作同样具有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个体,更何况今天他们也确实已经对这些权利有了更早的认知。
第二个更重要的问题是,父母正成为儿童数据滥用的一大源头,而儿童数据滥用,正是儿童上网安全隐患的根源问题之一。
比如从父母分享孩子的的社交状态中,获知孩子年龄、姓名、学校等信息并不难,下载、加工照片,再被网络滥用,也很容易。
数字时代儿童性犯罪的作案难度已降低到前所未有的水平,犯罪分子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接触潜在受害者……“此类犯罪的规模令人震惊,”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于尔根·施托克(Jürgen Stock)表示,“更糟糕的是,只要点击一下按键,这些图像就会通过网络分享到全球,并永远存在。每当这些图像或视频被分享、被浏览,涉及到的儿童就会受到二次伤害。”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
父母通常担心孩子学坏,监督孩子的择友范围,嘱咐孩子不与陌生人说话,但作为保护者的父母,在网络上却很可能主动转换成了信息散布者,就好像公开吆喝自己的孩子,即使本意并非如此。(推荐阅读:做好控制上网,家长不怕孩子接触网络 )
也许有人以为设置了隐私限制就可以隔绝掉许多危险,可是对于无孔不入的网络来说,真的要保证绝对安全,恐怕还需要再对这位“可看的朋友”进行隐私设置,谁能保证ta的锁屏密码没有第二个人知道呢?
TAGS: 儿童上网控制软件 儿童上网监控软件 儿童上网管理软件 怎样限制儿童上网 控制儿童上网
版权声明:绿色童年网站所刊载本文:"数字时代的中国儿童控制上网难,被迫“早熟”的一代(二)",除特别声明外,其版权均属于绿色童年所有,任何媒体、单位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改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否则,绿色童年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