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4 08:35:37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打印 点击:
因无钱上网过网瘾,两名未成年人将罪恶之手伸向电动三轮车夫,劫取财物。昨天,通州法院对赵某、付某抢劫案公开宣判,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9年9个月。受害人郭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139655元,由两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
来自江苏睢宁的赵某、付某均出生于1996年,随父母来到通州而相识。由于年龄相仿,又都有上网过网瘾嗜好,两人迅速成了“好哥们”。因手头拮据,两人决定抢点钱花花。
2013年8月4日夜9时许,两人来到海门市三星镇一个路边,伺机作案。此时,在某家纺厂上班的郭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回家。两人装成赶路人,将郭某拦下,并以有偿搭乘的方式,获得郭某的信任。两被告人搭乘郭某的三轮车至通州区川姜镇一处水泥路边下车后,佯装付钱。付某上前拔电动车的钥匙,被郭某抓住手臂,双方互相争夺。赵某则在一旁将郭某推下车。郭某被推下车后欲打手机求助,赵某将郭某踹倒在路边,双腿猛跪在郭某身上对其殴打并抢其手机,付某也上前一起殴打郭某。不久,赵某发现有车驶来,便钻进路边玉米地逃走,付某将电动车开走。
两被告人汇合后,将在所抢电动车上找到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占为己有。当晚,两人驾驶所抢电动车去网吧上网。次日,两人将所抢电动车销赃给一废品回收站,得款人民币800元。
初次作案得手后,两被告人见平安无事,遂再次密谋作案。8月9日10时许,两人来到通州区川姜镇,搭乘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伺机抢车。乘坐到川姜镇一处小路时,赵某勒住张某的脖子,将张某逼迫下车。为防止张某辨认,赵某还试图用电动车上衣服盖住张某的头部。后两被告人驾车返回付某暂住地,并在车上找到人民币270元占为己有。次日,两人将所抢电动车以3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废品回收站。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审理中,郭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赔偿损失。(推荐阅读:戒除网瘾,走向美好未来)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抢劫行为并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因两被告人犯罪时均属限制民事行为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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