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2 10:56:20 来源:长江时评 作者: 打印 点击:
因上网成瘾,受不了父母的严格管教,资阳市雁江区碑记镇宝山村14岁少年小龙(化名),竟在食物中下毒,导致父母、哥嫂4人中毒。2月7日,小龙被资阳警方刑事拘留。昨日,小龙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准逮捕。(2月21日《华西都市报》)
“他们管我太凶,不让我去上网,弄死他们,就没有人管我了,觉得舒服!”此话竟出自一个涉世未深的14岁孩子之口。无独有偶,19日《潇湘晨报》报道,湖南邵阳的一位父亲,为了使孩子能掉网瘾,竟然在网吧贴“通缉令”,把孩子的名字和照片一同公布,“请禁止他上网”。由此可见,网瘾给孩子带来的危害以及给家长的造成伤痛,已是何等的触目惊心,令整个社会深思和不安。
网瘾,指上网者由于长时间地和习惯性地沉浸在网络时空当中,对互联网产生强烈的依赖,以至于达到了痴迷的程度而难以自我解脱的行为状态和心理状态。所以说,未成年人一旦产生网瘾或对网络产生依赖,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彻底治愈的。“毒父母”和“通缉令”,就是最“生动”和最“形象”的说明。可见,防止未成年人产生网瘾或对网络产生依赖,防范工作是何等的重要。
一个家庭如果有孩子产生网瘾,这个家庭就基本上永无宁日了;一个社会如果产生网瘾的孩子多了,这个社会离永无宁日也就不远了。《2011年中国网络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网络青少年网瘾的比例高达26%,网瘾倾向比例高达12%。在所有参与调查的青少年中,13-17岁青少年网瘾比例最高,为30.5%。因此,预防未成年人产生网瘾或对网络产生依赖,已超出了孩子、家长或学校的责任范围,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现实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孩子产生网瘾,虽然与孩子的自控能力,与家庭、学校的教育等有很大的关系,但这些并不是主要关系或者说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关系。因为,产生网瘾有两个条件,即:“长时间”和“习惯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长时间”和“习惯性”这两件条件做“保证”,尤其是“长时间”做“保证”,是不可能患上“网瘾”的。而具备孩子们“长时间”上网条件的地方只有一个网吧。为此,防止未成年人产生网瘾,网吧从业者承担的责任最大。反过来说,目前网瘾人数的居高不下,与网吧从业者的唯利是图脱不了干系。
其实,2002年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也就是说,将未成年人堵在网吧门外,这是网吧从业者合法经营的底线之一。可是,网吧并没有关紧或关死通向未成年人的大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还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显然,文化执法部门并没有去做或者做得不好。所以说,网吧的违法行为,又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失职渎职有着最直接的关系。(推荐阅读:戒除网瘾,重新站起来生活)
遗憾的是,“通缉令”中遭到“遣责”的是“父母”;“毒父母”中遭到“遣责”的是“孩子”。更可悲的是,一心逐利的网吧从业者,该堵上的“大门”仍然开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者,该睁开的“眼睛”仍然闭着。如此下去,“毒父母”“通缉令”事件绝不可能到此而止。相反,还会出现“翻版”,甚至出现“升级版”。最终,“痛”的不仅是孩子和家长,也包括网吧从业者和网吧监管者,甚至包括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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