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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表时间:2010-10-15 点击数: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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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株洲网讯,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15岁的鹏飞(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年幼的他,为何走上犯罪之路?说是为筹上网费,可是根本原因又是什么呢?
变故:父丧母出走
小鹏飞出生在邵阳县一个偏僻农村,12岁,正是一个小孩懵懂求知的年岁,就在这时,鹏飞的父亲因病永远离开了他,幼年丧父,对他的打击是巨大的,可正当他沉浸在丧父的悲哀中时,作为家中的唯一顶梁柱——他的母亲在这个关头选择了逃避,抛下了他和九岁的妹妹独自去了云南,从此再无联系。13岁的鹏飞和妹妹成为孤儿,鹏飞提前辍学,开始打工养活自己。
2008年,13岁的鹏飞来到株洲市合泰大街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原本作为一个小工,也能勉强养活自己,后来,因为厂子效益不好,让这位15岁童工失业。
筹钱: 持刀劫路人
2010年1月起,鹏飞开始了流浪,学会了上网,后终为筹措网费走上了抢劫的歪路。
2010年4月21日晚上9时,15岁的鹏飞与一网名叫“打算做个色狼”的同伙因没钱上网,便商量一起抢劫,由“打算做个色狼”持刀抵住被害人张某的胸口,威胁被害人,鹏飞在旁搜身,共抢得被害人张某手机一台,现金260余元,抢得张某女友现金50元。
5月6日凌晨,鹏飞在株洲市某单位宿舍偷窃电动车电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 教育为主判缓刑
案发后,鹏飞的叔叔一家和所在村的村主任从邵阳县偏僻的农村来到荷塘区法院,向法官讲述了鹏飞的成长过程,希望法院从轻判决。鹏飞的叔叔承认由于他们忙于生计,未能尽到管教的责任,应当负责。同时,邵阳县某中学也来电表示愿意接受鹏飞去学校接受教育。
荷塘法院认为鹏飞因家庭变故,没有父母管教,在外面流浪,又正处于青少年成长期间,心理素质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且犯罪后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也很好,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学习,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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